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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节后复工风险法律提示(二)  
时间:2024-02-29 16:40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山东新闻网:(李岩峰 李岩峰)返工第二天,小李在去上班的路上,碰巧遇见了同事小王,小王邀请小李坐他的车一起去上班,小李欣然应允。车辆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被一辆闯红灯的车辆从侧面碰撞,造成小李和小王不同程度的受伤,小李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2万元医疗费,并因病假产生误工费损失,交警部门认定该起意外小王无责。小李应该怎么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官说法:
 
  本案例中,小李在上班途中接受小王的好意,乘坐小王的车辆上班,属于“好意同乘”。从社会伦理上这种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交警部门已鉴定交通事故小王无责,驾驶员已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规范驾驶,因此对小李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同时,小李和小王是在上班途中出现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二人的工作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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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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