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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职高专学校连续三年不招生专业应撤销
时间:2014-05-07 14:32  浏览次数:
   4月30日,山东省教育厅下达《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职高专学校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就业率低的专业,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学校一般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连续三年不招生的,应提出撤销。

  学校调整专业时,应当事先对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作出妥善安排,拟调整的专业和目标专业应当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基础和办学基础;在遵循人才培养规律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身优势和特点,在专业属性范围内自主确定专业培养方向,但专业培养方向不得作为专业申报,专业培养方向不作为招生专业列入招生计划;各学校要坚持专业数量服从于办学质量的原则,适度控制专业增长数量。

  新建高职高专三年内(含三年)年度增设专科专业数不超过5个,其他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不超过3个;增设目录外(布点空白)专业,学校需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合理性、名称的规范性以及与已有专业的区分情况、专业教学基本要求等作出充分论证;师范类专业原则上限定在19个省级教师教育基地所在学校设置,设置医学及相关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公安、司法类专业须征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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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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