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当前位置:主页 > 地方 >
切勿贪图一时之利,成为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
时间:2023-08-21 17:17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切勿贪图一时之利,成为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
 
  山东新闻网:(杨刚)当今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花样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帮人办电话卡,或者把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借给他人转账,每天轻松拿点“好处费”……这些看上去只是帮个忙的“小事”,实则是摊上了违法犯罪的“大事”。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件详情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22年1月,被告人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谋取利益,向他人出租、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信用卡帮助支付结算,共接收非法资金860余万元,非法获利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贪图一时之利,向他人出售、出借、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等,从而成为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分享到:
文章编辑: 陈秀荣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东新闻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如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媒体来源的信息作品,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并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该相关内容。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应予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若因线路及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对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