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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传染病疫情期间​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将从重处罚
时间:2020-03-27 14:06  浏览次数:

 3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对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处置场所远离居住区

  对医疗废物的收集是医疗废物管理的源头,必须提高医疗废物收集的质量与效率,做到应收尽收、全面覆盖。为此,《办法》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和可回收物科学分类、规范收集,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将产生的可回收物交由符合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实现资源回收利用。

  《办法》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运送设施以及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车辆和人员,运送医疗废物必须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疾病传播、污染环境。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传染病疫情期间,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办法》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场所,应当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商场、宾馆、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保持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填埋。

  个人废弃口罩应按特殊有害垃圾处理

  为有效提升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能力,防止次生、衍生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办法》针对传染病疫情期间的突出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办法》明确,传染病疫情期间,根据防控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机关、社会团体等,科学合理、规范足量设置专门收集防护用品废弃物的设施,并在收集设施上张贴明确标识,引导群众定点投放个人使用过的口罩、护目镜、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定点收集的个人使用过的口罩等防护用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按照特殊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办法》明确规定,对传染病疫情期间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推进医疗废物全过程监控信息化追溯

  为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抓实抓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任务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明确政府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的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体系,加大财政投入,设置区域性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设施。二是明确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并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资源信息联合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三是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医疗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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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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