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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院出台“21条” 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时间:2020-03-18 13:29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3月18日讯(张敏敏)18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检察机关统筹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共6个方面、21项具体措施,涵盖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检察监督等内容。
 
  既从严从快打击,又防止“一刀切”
 
  按照《实施意见》,山东健全涉疫涉企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优先办理、提前介入,严把政策关、法律关、事实关、证据关,既体现从严从快打击的政策要求,也防止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降格处理,务求把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突出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强揽工程、强迫交易、阻扰施工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骗贷、洗钱、内幕交易、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假借金融创新之名实施的新型金融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突出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犯罪,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卫生防疫检查、故意传播病毒、造谣传谣、制造社会恐慌情绪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以及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完善监检衔接机制,依法严惩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公职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发放补贴等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强化对涉企案件的检察监督
 
  《实施意见》要求,着力强化对涉企案件的检察监督,对企业反映的利用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滥用人身强制措施,滥收保证金,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及时监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
 
  优先快速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疫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妥善处理因疫情停工停产或治疗、隔离引发的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以及涉疫涉企防护用品生产买卖、医疗物资购销运输、融资借贷、承揽加工、企业担保或破产等申请监督案件,加大对涉疫涉企民事执行活动的支持和监督力度。
 
  重点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生鲜市场运营管理是否严格规范,食药品检验检疫是否尽职尽责,医疗废物处理是否科学及时等领域,深入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疫情涉企刑事案件一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坚持平等保护,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做到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对破坏企业发展造成项目停滞、生产经营困难、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加强沟通协调,加快办案节奏,尽量减少和避免不良影响。
 
  坚持“可用尽用”,办理与疫情相关的涉企刑事案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案的企业人员给以更大的从宽幅度,依法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推动复工复产、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开展的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综合考虑企业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有关法律妥善处理。
 
  办理涉企案件,尽量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对涉案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和冻结。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严格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每案必查”要求。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营者,可依法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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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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