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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拟立法保障老人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
时间:2014-07-29 10:52  浏览次数:

   7月28日上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这是省人大对该条例的初审。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修订草案,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范围将从70周岁以上扩展至65周岁以上。此外,草案还将保障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80岁以上独居老人或将享受政府补贴等内容纳入其中。

  老年人免费乘市内公交范围或将由70岁扩大到65岁

  《条例(修订草案)》对我省现行的优待老年人政策和各地优待老年人的成熟做法进行了肯定性规范,增加了优待内容,涉及老年人提供办事便利、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方面。同时,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

  目前,山东已有青岛、淄博、枣庄、烟台、临沂、滨州、菏泽、济宁实行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东营、莱芜两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年龄则是60周岁以上。

  本次听取《条例(修订草案)》后,将对内容进行初审,据省老龄办工作人员介绍,如果9月二审通过且上述条款得以保留,那各地就必须照此执行。届时,省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将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65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或立法保障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赡养人义务,提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在养老、医疗等保障制度方面,突出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保障。如,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或者给予补贴。

80岁以上独居老人有望享受政府补贴

  山东正在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山东省老龄办主任丁希滨介绍,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就业创业扶持,逐步建立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出,对经济困难的孤寡、80周岁以上独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政府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苦难的老年人,政府给予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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