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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六项制度
时间:2014-05-28 10:45  浏览次数: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实施。据悉,这是全国首个同类规定,填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政府规章的空白。5月27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农业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对《规定》内容和全省相关情况作了详细介绍。

  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王登启说,虽然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但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压力依然比较大。

  不合理使用农药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最为突出的问题。《规定》共三十一条,提出要实行六项制度,记者发现这六项制度全部跟农药有关。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调研员林泉告诉记者,据农业部统计,在全国近10年来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种植业产品如蔬菜、水果、茶叶等占比约为三分之二,其中由农药引起的事件,又占所有种植业质量安全事件的三分之二。山东近几年发生的“毒韭菜”、“苹果套袋”和“毒生姜”等事件,也是由农药引起的。“现在,全省农药经营门店多达5万家以上,再加上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体制、基层监管力量相对薄弱,这样就使违规经营、使用禁用农药的现象在有些地方屡禁不止、时有发生,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除此之外,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也不容乐观。林泉说,受农业长期化学化以及工业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影响,再加上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等原因,部分地区土壤、灌溉水等污染加重,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构成了威胁。

  《规定》还指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按职责承担责任,生产者和经营者负直接责任。

  《规定》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六项制度

  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

  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地,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兽药信息向社会公示。

  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

  市县政府应组织农林、畜牧等部门选定补贴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并制定补贴办法。

  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

  购买剧毒高毒农药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注意事项等。

  实行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专业防治组织实行统一防治,并在防治前进行环评,采取防治措施。

  实行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管理制度。

  将常发生药害、易发生人畜中毒、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农药兽药,列入高风险目录,并限定使用区域和作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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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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