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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一言不合就出手,泄愤伤人被“带走”
时间:2021-09-24 09:31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通讯员:刘晓楠)因一句玩笑话,发生口角。因一件琐碎事,大打出手。因一点妒忌心,拳打脚踢。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然而现实生活中,当一些人被琐事所困而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时,往往不去忍、不想退,而是暴粗口、动拳脚,甚至动用凶器去伤害他人,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是害人害己。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两起故意伤害案件。
 
  2020年11月,王某甲因车辆通行问题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纠纷,二人先在路口处下车发生撕扯,后各自驾车行驶一段路程后再次下车发生厮打,期间王某甲将被害人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同年12月,王某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底,在任城区某酒吧内,因被害人田某某与刘某甲的前女友拼桌喝酒期间有亲密行为,刘某甲心生恨意,遂与刘某乙商量欲殴打被害人泄愤。当被害人田某某去厕所时,刘某甲指使刘某乙持酒瓶将其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1年1月,刘某甲、刘某乙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故意伤害案件是由琐事处理不当引发的。虽然案件起因于小事,但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有些人往往因情绪失控,对他人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侵害。殊不知打架斗殴没有赢家,发生矛盾纠纷还是要理智处理,切莫心生不满、耿耿于怀,更不能以暴力行为泄愤,到头来只会害人害己,得不偿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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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山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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