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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城郊检察院对涉黑罪犯减刑强化监督质效明显
时间:2018-06-21 15:30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讯:(通讯员:志坚 如怀 大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山东淄博市城郊检察院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严格依法监督监狱提请、法院审理裁定涉黑罪犯减刑案件作为积极参与专项治理的重要形式。截至目前,引导监狱补充完善涉黑犯罪罪犯减刑证据材料21次,依法建议市中级法院裁定缩减减刑幅度13人,促使该类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200万余元,确保了其减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涉黑罪犯大都主观恶性深,且数罪并罚的多、累犯多、有财产性判项的多。既要充分发挥好减刑这一奖励制度对犯群的激励、导向作用,又要严格依法监督监狱、法院在办理减刑案件中切实彰显公平公正。基于这一认识,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建立了会商机制。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为指导,主动与监狱和法院等有关单位沟通协调,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了涉黑犯罪罪犯减刑案件会商机制,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提升政治站位。二是严格把握标准。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高法、高检、司法部以及省两院两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有关规定,把涉黑犯罪罪犯减刑的专门要求选编
 
  成册,作为监督监狱提请、法院审理裁定的根本遵循。三是强化检察监督。在对涉黑犯罪罪犯减刑的各个环节实施全程同步监督的基础上,一方面,逐案审查监狱移送的减刑案件材料,综合考察其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入监服刑后的一贯表现,把书面检察与实地调查、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有机结合,监督监狱严格依法提请;另一方面,及时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严格依法履行庭审监督职能,重点围绕其是否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减刑幅度从严情节把握等发表检察意见,在庭审监督实质化中把住了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罪犯丁某因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实施其他犯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监狱以其确有悔改表现和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等为由,提请法院对其裁定减刑八个月。检察人员通过细致审查相关材料和讯问丁某发现,其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来源不合法应予排除,且该犯为累犯,遂建议对其裁定减刑从严把握三个月,市中级法院依法采纳了这一建议,对其裁定减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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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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