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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流动人口跨县居住30日以上可办居住证
时间:2015-03-25 16:32  浏览次数:

 务工、经商、上学等因素,催生了流动人口的产生。流动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记者从聊城市公安局户政处获悉,目前,聊城流动人口有25万人。

  以往,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制度,但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这一制度在山东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证制度。两个制度,虽仅一字之差,但就流动人口享受的待遇来说相差悬殊。

  3月24日上午,按照省公安厅部署,聊城市公安局联合东昌府公安分局在街头启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宣传周活动,向行人介绍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程序、办理居住证后可享受的权益与服务等。

  其中一项权益即为: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当然,流动人口享有权利,也有申报义务,如,不申报居住登记,逾期不改的,要被罚款。

  概念:跨县(市、区)居住3天以上即为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实行居住证制度,依据的法规是《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废止。

  根据该办法,所谓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跨县(市、区)的居住地址变更后,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流动人口拟在跨县(市、区)的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按有效期限分为两种:1年期、3年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流动人口本人可申请3年期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有一些情形,流动人口尽管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但也可以不办理居住证,如,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等。

  解读:办理居住证后可以享15项权益与服务

  目前,山东居住证制度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根据安排,我国即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4年12月4日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而我省在2012年10月1日即实行了居住证制度。

  在已经实行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中,记者看到,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后至少享有15项权益和公共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

  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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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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